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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9-23 浏览量: |
协会赴法代表团
此次培训班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与法国工业产权律师协会(CNCPI)组织安排。参加培训的国内同行包括来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公司、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柳沈事务所等12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律师、专利代理人21人以及来自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三位工作人员。团长由代理人协会的李海玲部长担任,苏林(代理人协会)、王莉莉(贸促会专商所)以及刘鹏(港专公司)为副团长。另外,在培训班中还有来自美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台湾等地的专业人士。在中法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此次培训取得了圆满成功。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本次培训活动包括两部分:7月1至6日在斯特拉斯堡大学的第五期CEIPI欧洲知识产权夏季培训课程;
一、 CEIPI夏季培训课程
第二讲是由来自巴塞罗那的加泰罗尼亚开放大学的Raquel Xalabarder教授主讲的欧洲版权和邻接权。Xalabarder教授专注于版权法的研究,她讲解了版权保护的基本概念并介绍了欧洲体系内关于版权的不同传统。欧盟为了协调各个国家之间的版权政策,颁布了大量“指令”,包括:计算机程序、出租/出借权、卫星广播和电缆传输、保护期限、数据库、重新售卖权以及孤儿作品著作权等。
在一天的课程结束后,学员们在Isabelle的组织下前往斯特拉斯堡的欧洲议会参观学习。《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欧洲议会每月必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一次会议,举行常规会议和最终的投票工作。我们在斯特拉斯堡时,正值会期,来自各个成员国的700多名代表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的到来使得斯特拉斯堡市的旅馆也非常紧张。团员们参观了欧洲议会大厦,认真听取了工作人员关于欧盟以及欧洲议会的介绍并且进入正在举行的会场,亲眼见证了议员们为了各自的议案,唇枪舌剑、慷慨陈词的场面。由于欧盟的大部分成员国都有其自己的语言,因而,每一位议员的演讲都要被同声传译成20多种其它语言。大量的翻译人员支撑着欧盟的每一项具体工作。
下午的课程是由Lavoix事务所的合伙人Simone Cling主讲的欧专局程序。主要介绍了欧专局的定位、授权程序、授权后的异议、限制和撤销程序,以及上诉程序。欧专局下设有受理机构,检索部门、审查部门、异议部门、法律部门、上诉委员会以及扩大的上诉委员会。在审查阶段,允许申请人提交附带请求,因此,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提交多份权利要求书。当前的EPO程序实质上是一个公共的授权程序,在授权后,将会产生各个成员国单独的专利权。EPO还允许专利权人在授权后对保护范围进行限制(limitation)。需要指出的是欧洲的专利审查指南只适用于审查员,而上诉委员会则不需要遵照执行。这也使得欧洲专利局的审查工作更具灵活性。
其后,来自法国液化空气(air liquide)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副主任Thierry Sueur为大家讲授了与IPR相关的合同问题。作为法国顶尖技术公司的知识产权律师,Sueur先生曾被评选为2007年全球知识产权界50位最具影响人物(同期还有中国副总理吴仪和国家知识产权田力普局长),并且在敦促新一届法国政府批准《伦敦协议》方面颇具影响力。Sueur先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大家讲解了知识产权的合同类型、基本考虑因素。借助保密合同、共有权合同、不诉声明(non-assertion)等合同类型,为大家介绍了在面对不同的合同目的时所需要考虑的不同要素,以及每一种特定合同的注意事项。Sueur先生还与大家深入探讨了在签订最为常见的许可合同时,应该如何确定固定费率还是百分百费率、被许可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控制,尤其是可能的竞争法限制等。
下午的课程由法国Regimbeau事务所的专利律师Sylvain Thivillier主讲,主要介绍了EPO专利审查程序,包括:审查的各个阶段、关键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时限的计算、现有技术的认定以及分案申请等。申请提交阶段与形式审查的事项:提交事宜、优先权、分案申请的规定等。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件EP专利申请,在EPO要求优先权的基础是欧洲专利公约(EPC)而非巴黎公约,其适用范围也与巴黎公约不同,例如,一件EP申请也可以要求台湾地区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与统一专利系统形成鲜明的对比,当前的国家阶段的处理是各有秋千。例如,在法国不存在PCT的国家阶段,因此,一件PCT申请要想在法国获得授权必须经由欧专局的实质审查。在德国则有比较独特的实用新型制度,在一件EP专利申请或者德国的发明申请未取得授权之前,申请人都可以从中分案产生实用新型申请。由于德国的发明申请最迟可以到第7年才提出实质审查,这为组合使用发明和实用新型战略留下了足够的操作空间。在实质审查方面,法国工业产权局只对专利的新颖性进行审查,而不会审查其创造性,相应地,由于审查人员较少,其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也比其他国家更为严格,要求必须有文字支持。而,英德两国的实质审查的要求则基本上与欧专局的实践类似。英国较为独特的地方在于不对权利要求的个数进行限制,因此不存在权利要求附加费的说法;并且在授权后,审查员可以基于现有技术重新考虑已授权专利的可专利性。此外,Didier还对EP路径和国家路径各自的优缺点比较了其成本、审查周期以及办案难度。
在下午的课程中,Didier以金属夹箍为例讲解了机械领域的撰写技巧,详细说明了如何理解发明的结构、功能,确定发明的改进点,评价发明的改进、有益效果。通过深入的理解技术方案来更好地限定所要保护的发明,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考虑是否必要技术特征,如何划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以及利用从属权利要求来更精确地描述发明。
为了适应学员的不同技术领域,欧洲专利代理人Jason Hart-davis讲解了化学领域的撰写技巧,主要介绍了化学领域权利要求的结构和类型,化学与机械领域的比较,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以及化学领域在限定组分、范围时的特殊性以及在满足修改规则和创造性的要求时的难度。
Veron& Associes事务所的Thomas Bouvet律师介绍了法、英、德三国在专利诉讼方面的不同,包括:三国法律体系的区别、专利诉讼数量统计、专利诉讼程序的设置、证据取得等。并且结合具体统计数据指出在英国的专利诉讼对于专利权人更为苛刻,因此,备受被控侵权人的喜爱。法国则存在比较独特的搜查令制度,易于被专利权人运用来获得侵权证据。
马普研究所的高级研究员Beatriz Conde Gallego博士为大家在欧洲运营IPR时所受的限制,主要是IP权利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她先介绍了欧洲竞争法的三个基本限制:卡迪尔禁止条款(TFEU第101条),单方行为的控制(TFEU第102条)以及合并控制(条例139/2004)。在知识产权行使时受到限制的双方行为包括:固定定价、划分市场、限制生产;而专利权人在专利行使时的拒绝许可以及设置过高许可费的单方行为也有可能会被认为构成了知识产权滥用。欧洲自1966年以来在竞争法领域内形成了许多经典的案例来论述上述问题,对于我国如何处理专利权的私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也有很重要的借鉴作用。
VIDON IP law Group的律师Patrice Vidon为大家讲述了IP战略的制定,结合欧洲各国的实践讲解了专利申请策略、专利诉讼策略,如何限制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成本。
在最后一天的课程中安排了前欧专局官员Daniel Thomas主讲的欧洲口审程序介绍以及他主持的模拟口审。
二、拜访法国事务所和法国工业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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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拜访活动中,学员们分组参观了这些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事务所的合伙人、代理人就事务所的业务、规模、中法代理实务等各方面进行了沟通和交流。与国内事务所相比,这些法国事务所大都有很长时间的历史,其中的Lavoix已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法国事务所大部分都对于中国的发展速度感到振奋,有着非常强烈的欲望去开拓中国市场。
三、收获
在培训期间中,通过聆听欧洲知识产权界资深人士(包括欧洲专利局官员、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专业学者、律师、专利商标代理人等)的授课,以及课后与他们的简单交流。主要收获如下:
1. 对欧洲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体系有了基本的认识,了解了欧洲与中国在知识产权尽管相似,但是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特别是了解了英国、法国、德国这三个欧盟主导国家的专利制度的区别。
2. 学习了欧专局的各种程序,对自身在以后的专利代理工作中在处理欧洲专利申请时有很大帮助。
3.通过拜访了法国事务所和法国工业产权局,对法国事务所和法国工业产权局的工作环境、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对法国代理人和法国工业产权局为客户和申请人提供服务的思维方式感觉值得学习。
4. 参加此次培训班的学员来自于国内外多家事务所,包括法国、德国、美国、日本、韩国的事务所或公司,以及国内的各个知名事务所。通过与国内外专利代理人相互交流,了解了其它国家的知识产权现状以及国内事务所的概况,加强了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四、意见和建议
1、本次的课程设置的难度差异很大,有的课程比较初级,有的课程又比较务实、前沿。这样有可能照顾了所有学员的接受程度,但授课效果未免就打了折扣。因此,建议划分高级班和初级班,在初级班主要讲授EPO程序和审查实践,而对高级班则偏向实践方面,例如,许可、诉讼等。
2、课程的安排可以多从实践出发,适当压缩关于知识产权基本理论方面的内容,增强案例教学,多讲些OA阶段的实例,针对常用的法条,常用的答复方式。这样也可以帮助中国专利代理人了解EPO的OA答复思路。
3、课程资料一般都是上课前才准备好,如果能够事先能将资料发给大家,则有利于学员预习课程知识,了解课程内容。
4、课程安排可以稍微更宽松些,按照当前的安排每天的上课时间有些紧张,学员们在克服时差的同时,每天还要上差不多8小时的课,难免精力不够,影响听课质量。
总体来说,虽然此次培训学习短暂,但是规格较高,除了学习到大量的欧洲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之外,还能实际拜访法国事务所、法国代理人协会以及法国工业产权局。一路下来收获很大,得到了极其宝贵的学习机会去直接接触、认识、体验欧洲文化。尤其是通过了解欧洲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历史背景、法律体系以及相关的实践操作,有利于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也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在此,感谢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组织的此次培训活动,让我们在一周多的时间内学到了知识、增长了见识并收获了友谊。也祝CEIPI夏季课程培训班能够越办越好,促进中法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学习。